为全面准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结合第二师铁门关市工作实际,现发布行政复议申请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行政复议申请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办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司法局
四、申请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五、申请期限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六、申请方式
(一)邮寄申请
邮寄地址:第二师铁门关市八一街第二师铁门关市司法局收。
电话:0996-8696194
邮编:841007
注:请在信封正面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
(二)当面申请
申请地址:第二师铁门关市司法局二楼207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6-8696194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
七、申请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如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有多个的,每多一个增加一份),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日期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公民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3.如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函原件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
(3)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员工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文书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如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有多个的,每多一个增加一份)
1.行政处罚、许可、确认等行为的有关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2.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3.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
(四)其他证据材料(一式两份,如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有多个的,每多一个增加一份)
1.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2.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相关证据材料。3.其他证据材料。
八、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九、申请办理结果
(一)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
(二)不予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
(三)视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向申请人送达补正通知书,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
3.《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4.《第二师铁门关市行政复议联系点一览表》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