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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团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着装与仪表仪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6 17:02 来源:22团管理员
 

  二十二团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着装与仪表仪容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机关干部工作人员文明素养,树立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现对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规范着装与仪表仪容事宜通知如下:

  一、  机关工作人员着装与仪表仪容规范

  (一)机关工作人员(含帮工、志愿者等人员,下同)进入办公场所着装与仪表仪容要端庄、稳重、大方、干练,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礼仪要求。

  (二)机关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场所,不得着奇装异服、运动服、牛仔服、居家服等服饰,不得穿背心、短裙、短裤,不得穿低胸装、露背装、露肩装、露脐装、透视装、无领装、吊带装、紧身装、艳色装,不得披衣、挽袖、卷裤腿,不得穿戴有悖民族习俗的服饰。

  (三)机关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场所,不得佩戴离奇饰品,不得穿拖鞋,不得光脚穿凉鞋,不得穿超高、带声响的高跟鞋,不得佩戴手链、脚链,不得留长甲、涂彩甲,不得纹身。

  (四)机关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场所,男士不得留长发,不得理光头、理奇异发型、扎长辫、蓄胡须;女士过肩长发须扎束整齐,不得披发、染彩发,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使用气味浓烈的香水。

  二、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部门工作人员着装和仪表仪容,做好本规范内容的宣传和告知工作,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

  三、本规范由纪委、办公室、督察室监督实施,政法办组织大楼安保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人员要自觉服从大楼安保人员的管理,不得因着装和仪表仪容问题与管理人员发生争执。

  四、本规范自2016年8月22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凡着装与仪表、仪容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团办公大楼。

  五、办公室将随时组织纪委、督查室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对不符合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将在全团进行通报。                         

二十二团办公室

201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