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师市各团镇、第十二师兵地融合发展轮台产业园。
第一条 粮棉高产创建奖补。根据《关于印发〈2024年兵团主要作物大面积整建制单产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党农领办发〔2024〕5号)精神,经专家组验收认定后,给予粮食、棉花“百亩示范田”的种植户200元/亩奖补,给予技术团队0.5万元奖励;给予创建“千亩示范方”的团镇10万元/方奖励(含给予技术团队1万元/方奖励);给予创建“万亩示范片”的团镇50万元/片奖励(含给予技术团队2万元/片奖励)。
第二条 套播复播作物奖补。采用小麦套播玉米模式,给予种植户100元/亩奖补;麦后复播粮食作物,给予种植户60元/亩奖补。
第三条 育苗大棚复种奖补。对育苗大棚育苗结束后,复种各类作物并形成收获,按照大棚净面积给予种植户100元/亩奖补。
第四条 优质高效示范园创建奖补。鼓励团镇创建香梨、红枣、葡萄、苹果、杏李等优质高效示范园,每个示范园面积不低于15亩,园相整齐,集成推广应用优质高效新技术,师市依据标准每年评出不超过30个示范园,给予示范园种植户300元/亩奖补,具体验收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低效香梨果园改造奖补。对当年实施低效香梨果园改造的种植户,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亩奖补,具体验收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塔河马鹿产业发展奖补。对存栏200头以上(含)的马鹿养殖场,按当年新增繁育存栏数量,给予500元/头奖补。
第七条 生猪产业发展奖补。按照《第二师铁门关市2025—2026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落实奖补政策。(此条款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品牌创建推广奖补。新通过认证认定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优特新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对其产生的农产品检测费、认证认定费给予50%一次性奖补,每个品牌最高不超过5万元。参加国家级、省级展销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其产生的展位费、参展产品运输费、参展人员往返交通费及住宿费给予50%奖补,每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 农工合作社培育奖补。按照兵团农工合作社培育项目政策要求,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农工合作社给予奖补,具体奖补方案另行制定。(此条款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农机作业质量奖补。为提升师市农业机械深翻整地作业质量,对使用200马力及以上的拖拉机(安装深翻限深检测仪),当年开展农机深翻整地一体化同步作业,并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农机合作社、农机户,给予作业面积5元/亩奖补。
第十一条 地膜使用回收利用奖补。在地膜使用回收利用等各环节,种植户及地膜回收利用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1.加厚高强度地膜推广奖补。按照《关于印发〈兵团2022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兵农社发〔2022〕4号)要求,结合师市实际,全面推广使用加厚高强度地膜,对使用厚度0.015mm以上(含0.015mm)地膜,且按要求交售至回收企业或拉运至指定堆放点的种植户,给予30元/亩奖补。2.残膜回收利用奖补。种植户回收地膜并按要求交售至回收企业或拉运至指定堆放点,企业回收地膜加工为颗粒后,以每亩地回收地膜加工4kg颗粒为标准,折算地膜回收面积,给予8元/亩奖补,具体验收办法另行规定。(此条款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师市本级财政中列支(不含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师市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师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承担,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若符合国家、兵团同类型扶持政策条件,优先享受国家、兵团政策,不再享受本办法。
名词解释
“百亩示范田”:集中连片面积不少于100亩,亩产小麦850公斤以上、玉米1500公斤以上、春大豆400公斤以上、复播大豆300公斤以上、籽棉650公斤以上。
“千亩示范方”:集中连片面积不少于1000亩,亩产小麦800公斤以上、玉米1400公斤以上、春大豆350公斤以上、复播大豆250公斤以上、籽棉600公斤以上。
“万亩示范片”:集中连片面积不少于10000亩,亩产小麦750公斤以上、玉米1300公斤以上、籽棉550公斤以上。
“名优特新农产品”:在特定区域(原则上以县域为单位)内生产、具有显著地域特征和独特营养品质特色、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稳定的供应量、市场认可度和美誉度高,并经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认定和核发证书的农产品及初加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