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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6-09-28 18:56 来源:第二师铁门关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兵团技术创新体系,激励企业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按照兵团党委工作部署,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兵团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认定和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以及对兵团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评价后补助奖励。奖励资金支持企业继续用于研发投入,不得用于与研发无关的支出。

第三条  师市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奖励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后补助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应遵循突出重点、引导聚集、主动服务、鼓励创新、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后补助奖励类别与标准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对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对现有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分六档进行后补助。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按不高于5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按不高于1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0万元),按不高于2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0万元),按不高于4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00万元),按不高于5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按不高于10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后补助奖励。鼓励兵团科技企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通过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后补助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是上一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第十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属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是上一年度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

第十二条  申报后补助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在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要求分别填写《兵团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申请表》(附件1)和《兵团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申请表》(附件2)。

(二)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四)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通过评价的证明材料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六)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复核。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每年度后补助奖励申报以具体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在通知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后补助奖励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各师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把关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符合后补助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推荐。兵团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后补助奖励申报的受理、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对通过受理、审核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性后补助的主要流程为:

(一)企业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2个月内,企业按第十三条要求,向所属师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师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本地区拟补助清单并推荐至兵团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兵团直属企业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兵团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二)公示名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名单,由兵团科技局依据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进行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名单,由新疆税务局对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金额与税务机关系统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向兵团科技局提供研发费用基础数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后补助奖励名单,依据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进行确认。兵团科技局形成后补助奖励清单后向社会公示,有异议的,由兵团科技局、兵团财政局、新疆税务局共同组织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现场核实。

(三)资金下达。根据公示结果,由兵团科技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兵团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下达后补助资金,并抄送兵团科技局和新疆税务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已获得兵团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奖励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受理部门将追缴其所得全部后补助奖励资金。

(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及后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的失信企业;

(三)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被取消资格的;

(四)后补助奖励资金未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

第十九条  后补助奖励资金实行监督评估与绩效评价制度。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每季度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附件3),自觉接受兵团财政、科技、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后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协助作假的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