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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师铁门关市旅游品牌创建奖补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09-28 18:56 来源:第二师铁门关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师市党委、师市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安排部署,发挥奖补资金促进旅游产业提质升级的引导作用,根据《兵团旅游品牌创建奖补暂行办法》(兵文体广旅发〔2020〕36号)、《<兵团旅游品牌创建奖补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兵文体广旅发〔2022〕53号)和《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师市发〔2019〕14号)等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奖补资金的奖补范围是指在师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奖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实行“据实结算、次年奖补”的方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主体给予奖补。同一申报项目符合享受本办法多项旅游品牌创建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奖补额度。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主体除享受本办法政策外,同时享受《第二师铁门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补充条款》(师市办发〔2020〕19号)。

第四条  师市促进旅游品牌创建奖补资金由师市财政保障。奖补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师市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接受各方监督,强化绩效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安全、规范。

 

第二章   奖补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支持乡村旅游创优。对新创建命名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兵团奖补10万元,师市配套奖补5万元。对新创建命名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兵团奖补30万元,师市配套奖补1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国家A级旅游景区创建。对新创建命名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兵团分别一次性奖补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师市分别配套奖补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星级旅游饭店创建。对新创建命名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兵团分别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师市分别配套奖补20万元、10万元。由师市评定的三星级旅游饭店无兵团奖补资金,师市一次性奖补1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星级农家乐创建。对新创建命名的兵团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兵团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师市分别配套奖补5万元、3万元、1万元,由师市评定的二星级农家乐无兵团奖补资金,师市一次性奖补2万元。

第九条  支持等级民宿创建。对新创建命名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兵团分别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师市分别配套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奖补项目实行申报制,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相关奖补项目。申报奖补项目的时间为每年11月份,次年6月底前兑现,申报程序如下。

1.各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上报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进行初审;

2.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向相关部门函询申报主体在经营、纳税、用工等方面的守法情况,形成年度奖补报告,报告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师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

3.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对拟奖补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申请年度预算指标,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奖补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旅游品牌创建奖补资金申请报告;

2.旅游品牌创建命名正式批文;

3.申报主体证照;

4.与申报奖补项目相关的佐证材料;

5.奖补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未在规定时间申报或者在申报时间内报送资料不完整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主体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补助或奖励资金的;

2.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4.当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5.拖欠工资等造成群体性上访或不良影响事件的;

6.近三年在税务部门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被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列为企业经营异常管理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7.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被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未被撤下的;

8.其他不适宜予以奖补的。

 

第四章   奖补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奖补资金的,经查实,除追回资金外,永久取消申报各类补助和奖励资格,由师市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旅游品牌创建奖补资金落实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申报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的规划建设、环境和服务的提质升级,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项目申报主体对于主管部门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项目实施情况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师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