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师市技术创新体系,激励企业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按照师市党委工作部署,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暂行办法》(兵科发〔2022〕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兵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以及兵团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后补助奖励的师域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企业。奖励资金支持企业继续用于研发投入,不得用于与研发无关的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应遵循突出重点、引导聚集、主动服务、鼓励创新、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后补助奖励类别与标准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兵团补助奖励外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对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兵团补助奖励外一次性最高奖励5万元。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对现有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分六档,除兵团补助奖励外,再进行后补助。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按不高于3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按不高于5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0万元),按不高于1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0万元),按不高于2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00万元),按不高于4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按不高于8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后补助奖励。鼓励师域内科技企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通过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除兵团补助奖励外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七条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后补助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师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是上一年取得兵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后补助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九条 申报师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属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 申报师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是上一年度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
第十一条 申报师市后补助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在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暂行办法》,师域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师市后补助,填写《第二师铁门关市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申请表》(附件1)、《第二师铁门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申请表》(附件2)、申请兵团后补助的全部申请材料、兵团后补助奖励的资金下达通知书。
第十三条 每年度后补助奖励申报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在通知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后补助奖励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对通过受理、审核的高新技术企、科技型中小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
第十四条 取得兵团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性后补助的企业申请主要流程为:
(一)企业申报。取得兵团后补助奖励资金下达通知书后2个月内,企业按第十二条要求,向第二师市铁门关市科技局报送申请材料,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税务局审核相关材料。
(二)公示名单。科技局形成师市后补助奖励清单后向社会公示,有异议的,由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共同组织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现场核实。
(三)资金下达。根据公示结果,由科技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下达后补助资金,并抄送科技局和税务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获得师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奖励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师市科技局将追缴其所得全部后补助奖励资金。
(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及后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的失信企业;
(三)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被取资格的;
(四)后补助奖励资金未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
第十六条 后补助奖励资金实行监督评估与绩效评价制度。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每季度向科技局报送相关统计数据(附件3),自觉接受师市财政、科技、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后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协助作假的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师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