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和兵团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兵团的定位要求,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助力兵团发展和打赢脱贫攻坚战,应对国内外市场不确定性因素对兵团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影响,经兵团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纺织服装产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措施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支持纺织服装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调整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政策。将现有的纺织服装企业吸纳员工就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由分3年补贴改为1年补贴分季度拨付给企业。2017年1月1日以来在企业就业目前仍在岗的员工,对企业一次性补足未满每人5000元的差额部分补贴。2019年1月1日以来在企业就业目前仍在岗的员工,按照第一次满3个月1000元、第二次满6个月1000 元、第三次满9个月1000元、第四次满1年2000元的标准分四次拨付。
(二)采取提前预支补贴资金措施。对个别受到国际贸易影响的企业,经兵团认定后,各师市可提前预支企业应享受的岗前培训、社保、运费、电费等政策性补贴资金,解决企业资金紧张问题,稳住现有员工。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暂定至2020年12月31日,已有明确时间期限的除外。
二、优化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政策
将现有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政策范围扩大到经兵团认定的,为全区服装、针织、家纺产业配套,并在一师阿拉尔市、二师铁门关市、三师图木舒克市、十四师昆玉市生产的拉链、纽扣、辅料等服饰类生产企业,支持纺织服装配套产业发展。
三、支持南疆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南疆消费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实施财政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一师阿拉尔市、二师铁门关市、三师图木舒克市、十四师昆玉市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须稳定就业人数50人以上,其中20人以上按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兵团纺织服装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核准。
(二)补贴内容和标准。
1.企业岗前培训补贴:按照24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拨付企业,下同)。
2.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企业为新招录员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3.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新增就业补贴(第一年发放2000元,第二年发放1000元,第三年发放2000元)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新招录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企业新增就业补贴即停止发放。
4.产品运费补贴:按照产品出疆实际发生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通过国内航空运输的消费电子产品所产生的运费折算成同等距离的公路运输费用,并按公路运输费用的50%给予补贴。
5.企业生产用电补贴: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给予补贴。
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标准厂房建设
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兵团师市纺织服装、农产品加工、消费电子生产等产业的园区基础设施(道路、供水、排水、供热、污水处理等)、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加大对南疆发展、脱贫攻坚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鼓励印染研发推广平台建设。
五、实施保障
(一)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各师市纺织服装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审核、拨付各项补贴资金的主体责任,各师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兵团财政资金有关管理办法要求,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兵团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兵团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按季度督查和公布各师市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拨付进度慢的师市予以通报批评。
(二)严格资金监管。兵团和各师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强化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及时将有违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不再纳入补贴范围,并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追回违规套取、骗取的补贴资金。
(三)做好企业认定和督查等工作。兵团相关认定工作由兵团纺织服装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兵团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具体落实。兵团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修改相关文件,并对各师市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和指导,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现有的政策及办法要按照本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