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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场行政执法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时间:2025-08-20 10:48 来源:第二师铁门关市
  • 应急管理领域: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 2 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 4 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 8 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 12 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 1 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 2 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 4 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 6 次。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交通运输领域: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客运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对其经营活动和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频次上限为 12 次 / 同一企业;普货运输企业的年度频次上限为 4 次 / 同一企业。
  •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活动,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林木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的检查,每年度内对行政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不多于 2 次。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检查,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防治活动的监督检查,每年度内对行政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不多于 4 次。
  • 生态环境领域:每年对同一企业开展入企检查的次数不超过 2 次。个案检查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包括被群众投诉举报或被媒体曝光的、国家兵团师市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的、环保督察转交信访问题线索核查及整改验收销号的、通过在线监控平台等非现场监管发现问题线索的、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需立案查处的、企业办理行政许可需开展现场核查的、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形需要进行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