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和批示指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兵团党委、师市党委、师市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理念,建立健全师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二师铁门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坚持预防为主,主动应对,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
(3)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4)坚持党委领导、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师市辖区内发生的达到师市自然灾害响应条件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1 师市减灾委员会
师市负责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具体工作由师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师市减灾委”)负责,师市减灾委为师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兵团和师市党委、师市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负责组织、领导师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师市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减灾救灾活动;督促指导各团(镇)、各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合作。
师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师市减灾办”)设在师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其职责是:承担师市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师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提交师市减灾委研究解决的问题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巴州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解决兵地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事项;负责相关会议筹备、组织等会务工作;完成师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团(镇)减灾委员会
各团(镇)参照师市做法设立本级减灾委员会,组织、指导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本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3 专家委员会
师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由行政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对师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意见建议。
3.1 预警响应类别
以师市减灾委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开展灾情会商,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主要监测预警部门包括:师市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等。
预警响应按照自然灾害风险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标示。当达到预警级别时,师市各专业监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的发生趋势及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程度。
3.2 启动条件
3.2.1 四级预警响应(蓝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预警响应:
(1)兵团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师市1个以上团(镇);
(2)师市农业农村(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业与草原等部门启动气象、水旱、地质、森林与草原等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3)师市行政区域内1个以上团(镇)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4)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四级预警响应的。
3.2.2 三级预警响应(黄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预警响应:
(1)兵团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师市3个以上团(镇);
(2)师市农业农村(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业与草原等部门启动气象、水旱、地质、森林与草原等灾害红色预警响应;
(3)师市行政区域内3个以上团(镇)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4)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三级预警响应的。
3.2.3 二级预警响应(橙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预警响应:
(1)兵团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师市5个以上团(镇);
(2)师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团(镇)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3)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二级预警响应的。
3.2.4 一级预警响应(红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预警响应:
(1)兵团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师市7个以上团(镇);
(2)师市行政区域内7个以上团(镇)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3)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一级预警响应的。
3.3 预警响应启动及终止程序
3.3.1 预警响应启动
师市减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决定启动预警响应,下发启动预警响应的通知,报师市和兵团减灾委办公室。
3.3.2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师市减灾办决定终止预警响应,下发终止预警响应的通知,报师市和兵团减灾委办公室。
3.4 预警信号及发布
3.4.1 预警信号内容
包括自然灾害风险的类别、预警级别、开始时间和预计结束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2 预警信号发布
师市各专业监测部门对监测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期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森林和草原火灾预警信息等信息数据,应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启动预警响应,发布预警信息。
3.5 预警响应措施
3.5.1 师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采取的措施
(1)加强值班值守、信息报送。
(2)加强自然灾害风险会商、评估,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及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向风险可能影响的团(镇)、经开区、街道办发布预警信息。
(4)向预警区域的团(镇)、经开区、街道办提出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5)组织协调师市层面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指导预警涉及团(镇)、经开区、街道办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
(6)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预警团(镇)、经开区、街道办指导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派出救援和医护等力量,调运设施设备或物资支持预警地区、单位开展防灾抗灾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预警响应工作组立即就地转化为应急救灾工作组。
(7)组织需要兵团及师市级救灾物资支持调运准备,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的救灾物资运输应急联动机制。
(8)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9)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3.5.2 预警响应涉及基层减灾委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及时传达预警信息。
(2)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救灾准备工作。
(3)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防灾抗灾设施、设备进行紧急修复。
(4)设定警戒区域限制或禁止无关人员进出,实施避险、紧急转移安置。
(5)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4.1 信息报告
4.1.1 灾情初报
各团(镇)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自然灾害发生后,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其他需要上报情况等情形之一的,须进行灾情电话初报和书面初报。
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1.1 电话初报:
(1)连队(社区)两委负责初步了解灾害类型、发生时间、受灾范围、人员财产损失概况,30分钟内电话上报团(镇)应急管理部门。
(2)团(镇)、经开区、街道办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负责汇总、整理、审核灾情信息,30分钟内电话上报本级党委和师市应急管理局。
(3)师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负责汇总、整理、审核灾情信息,30分钟内电话上报师市党委、师市和兵团应急管理局。
4.1.1.2 书面初报:
(1)团(镇)、经开区、街道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掌握灾害种类、发生具体时间、受灾范围、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人员安置情况、救援措施、是否需要进一步支援情况,2小时内书面上报本级党委和师市应急管理局。
(2)师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负责汇总、整理、审核灾情信息,2小时内书面上报师市党委、师市和兵团应急管理局。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等。
4.1.2 灾情续报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团(镇)、经开区、街道办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灾情变化情况执行灾情续报制度,在完成本级报告的同时上报师市应急管理局;师市应急管理局在完成本报告的同时上报兵团应急管理局。
4.1.3 灾情核报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师市各级应急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稳定后,团(镇)、经开区、街道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灾情,形成书面报告,5个工作日内向师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师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负责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形成书面报告,3个工作日内向师市党委、师市和兵团应急管理局报告(含所有受灾团(镇)、经开区、街道办灾情数据)。
4.1.4 干旱灾害信息报告
在旱情初露,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团(镇)、经开区、街道办应急部门按照灾情初报程序逐级上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5日续报一次灾情,若灾情发生重大变化立即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和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发布的灾情信息,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送师市应急管理局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与师市水利局会商审核;涉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与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商审核;涉及风雹、低温冷冻和雨雪等灾害性天气灾害的,与师市农业农村局(气象局)会商审核;涉及民兵武装和部队内容的,与师人武部等有关单位会商审核。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发布等形式。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经师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核后,宣传部、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救灾宣传报道,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信息。
灾害发生后,师市、团(镇)、经开区、街道办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自然灾害发生前为预防应急阶段,重点是居民疏散、设施加固、采取预防性措施等。自然灾害发生后为救灾应急阶段,重点是受灾人民群众救助、伤员救治、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社会生活秩序等。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师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最高。由师市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履行本部门职责。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本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受灾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2.5万人以上;
(5)因灾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团(镇)、经开区、街道办当年总播种面积80%;
(6)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财产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7)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团(镇)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8)师市决定的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师市减灾委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后,向师市党委、师市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师市党委、师市主要负责同志作出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师市减灾委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告师市党委、师市以及兵团减灾委、兵团应急管理局,请求兵团减灾委针对师市灾情给予救灾支援。
5.1.3 响应措施
由师市党委、师市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师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团(镇)抗灾救灾工作开展。师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师市党委、师市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师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师市灾情和救灾会商研判会,师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师市减灾委员会专家及有关受灾团(镇)行政主要负责人参加,对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视情建议以师市党委、师市名义向全师市发出慰问电。
(2)师市减灾委主任或师市党委、师市指定的负责同志率领师市减灾委有关成员、专家,组成师市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3)师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和灾区需求,报师市党委、师市和兵团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师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师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生趋势以及灾情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团(镇)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具体工作措施:
师市党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师市党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师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应急管理局调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师市救灾物资。
师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灾区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师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灾区通信保障工作。
师市公安局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管控工作。
师市民政局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任务,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师人武部、武警兵团总队执勤第六支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调灾区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
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协调公路、铁路等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紧急调运工作。
师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灾区生产生活应急供水工作。
师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和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师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家组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工作。
师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团(镇)、经开区、街道办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制定师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师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核报批后及时下拨灾区。统筹组织各种救援力量,协调师人武部、武警兵团总队执勤第六支队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协调巴州应急管理局开展兵地协调联动,支持灾区救灾工作。
师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
师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根据师市党委、师市安排,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5)协调巴州减灾委参与会商研判和抢险救援指挥工作。
(6)灾情稳定后,受灾团(镇)、经开区、街道办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向师市减灾办报送评估结果,师市减灾办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1.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师市减灾委提出终止响应建议,师市党委、师市决定终止一级响应,并向兵团减灾委、兵团应急管理局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本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受灾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因灾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团(镇)、经开区、街道办当年总播种面积50%以上、80%以下;
(6)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7)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团(镇)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8)师市决定的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师市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后,向师市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师市主要负责同志作出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师市减灾委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告师市党委以及兵团减灾委、兵团应急管理局,请求兵团减灾委针对师市灾情给予救灾支援。
5.2.3 响应措施
师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师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团(镇)救灾工作开展。师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师市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师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研判会,师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师市减灾委专家及有关受灾团(镇)行政负责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及时贯彻落实兵团和师市党委、师市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及时向师市党委、师市和兵团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师市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师市减灾委主任或师市指定的负责同志率领师市减灾委有关成员、专家,组成师市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4)师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和灾区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师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师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师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根据受灾团(镇)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师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具体工作措施:
师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团(镇)申请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制定师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师市财政局(国资委)及时下拨灾区。
师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师市应急管理局调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师市救灾物资。
师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家组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工作。
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协调公路、铁路、民航等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紧急调运工作。
师市民政局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师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
根据师市党委、师市安排,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6)灾情稳定后,受灾团(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向师市减灾办报送评估结果,师市减灾办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师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5.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或结束后,由师市减灾委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请师市决定终止二级响应,并向师市党委和兵团减灾委、兵团应急管理局报告。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凡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本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2000间或7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受灾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因灾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团(镇)、经开区、街道办当年总播种面积30%以上、50%以下;
(6)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7)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团(镇)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8)师市决定的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师市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后,向师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师市减灾委主任作出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报告师市党委、师市以及兵团减灾委、兵团应急管理局,请求兵团减灾委针对师市灾情给予救灾支援。
5.3.3 响应措施
根据师市党委、师市的安排部署,师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师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团(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师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师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研判会,师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受灾团(镇)负责人参加,对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及时贯彻落实兵团和师市党委、师市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及时向师市党委、师市和兵团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师市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师市减灾委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师市党委、师市指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团(镇)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灾区需求。
(5)组织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协调巴州应急管理局参与会商研判和抢险救援指挥工作。
(7)根据团(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师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
(8)根据需求,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9)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受灾团(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报送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师市减灾办提出建议,师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三级响应,并向师市党委、师市和兵团减灾委、兵团应急管理局报告。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凡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本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5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受灾农牧业人口15%以下,或1.5万人以下;
(5)因灾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团(镇)、经开区、街道办当年总播种面积30%以下;
(6)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7)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团(镇)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8)师市决定的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师市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后,向师市减灾委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师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作出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报告师市党委、师市。
5.4.3 响应措施
根据师市党委、师市的安排部署,师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师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团(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师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师市减灾委主任或委托相关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研判会,师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受灾团(镇)负责人参加,对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及时贯彻落实兵团和师市党委、师市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及时向师市党委、师市和兵团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
(3)师市减灾委主任或委托相关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师市党委、师市指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团(镇)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灾区需求。
(5)组织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根据团(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程序报批后,师市财政局(国资委)及时下拨灾区,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
(7)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8)灾情稳定后,受灾团(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报送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师市减灾办提出建议,师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决定终止四级响应,并向师市党委、师市报告。
5.5 启动响应其他条件
5.5.1 师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受灾团(镇)、经开区、街道办减灾委可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受灾团(镇)减灾委比上级提升至少一个响应级别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
5.5.2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团(镇)、经开区、街道办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由师市减灾委酌情调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标准,并报师市党委、师市批准后启动相应等级的师市救灾应急响应。
5.5.3 启动师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团(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应与师市响应级别衔接;团(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团(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予以规定,并报师市减灾办备案。
师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冬春受灾职工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组织实施过渡期、冬春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对启动师市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师市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师市财政局(国资委)会同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师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师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国资委)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初开始,受灾团(镇)、经开区、街道办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及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0日前报师市应急管理局。师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团(镇)、经开区、街道办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15日前报兵团应急管理局。团(镇)、经开区、街道办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2 师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师市财政局(国资委)、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兵团财政局(国资委)、应急管理局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请示。
6.2.3 根据各团(镇)、经开区、街道办向师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国资委)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师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国资委)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师市党委、师市批准后,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师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各团(镇)、经开区、街道办通过政府采购、对口支援等方式,解决好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师市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
6.2.5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团(镇)、经开区、街道办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需重建台账,逐级上报师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师市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各团(镇)、经开区、街道办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小组,采取随机抽样、重灾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
6.3.2 师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财政局(国资委)根据各团(镇)、经开区、街道办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师市党委、师市批准后,专项用于各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3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支持做好重建工作。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师市财政局(国资委)会同应急管理局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6.3.5 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住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6.3.6 由师市党委、师市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1 资金保障
7.1.1 师市财政局(国资委)、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积极申请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投入。依法将师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务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督促团(镇)、经开区、街道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师市、团(镇)、经开区、街道办财务应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好本级年度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费用,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2 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申请、办理、拨付、使用和监督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7.2 物资保障
整合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建立和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7.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机制,师市、团(镇)都应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7.2.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每年年初由师市财政安排资金,购置一定数量的衣被、帐篷、照明设备、发电机等救灾物资。
7.2.3 灾情发生时,根据师市应急管理局的统一安排,各团(镇)之间可相互调用救灾物资储备。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信息保障
7.3.1 师市党委网信办负责联络和协调主要通信运营部门,确保救灾应急信息畅通。
7.3.2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级建设并管理覆盖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师市、团(镇)、经开区、街道办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3.4 充分发挥环境与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的作用,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及评估。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师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应根据有关工作要求,配备救灾应急管理工作必需的车辆、计算机、摄录(像)机等设备和装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备必需的交通、通信设备和装备。
师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师市城镇化建设规划中应明确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同时,避难场所要有应急避难设施和基本生活用品储备。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师市、团(镇)、经开区、街道办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灾害管理水平。
7.5.2 建立健全救灾专家评估队伍。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4 建立健全与公安、武警、卫生及各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7.6.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3 在师市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合理布局和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7.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 开展各种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7.7.2 组织师市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团(镇)、经开区、街道办每年至少组织1次防灾减灾救灾业务培训。
7.7.3 每年根据灾害多发团(镇)的灾害发生特点,至少组织1次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灾、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兵地融合沟通协作
师市减灾办负责与巴州减灾办协调沟通,健全党政军警兵民“六位一体”协调联动机制,完善兵地联合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强化兵地应急处置力量互相支援、合力处置机制。
8.3 奖励与处罚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师市减灾办制定,报师市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师市减灾委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师市审批。各团(镇)、经开区、街道办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师市减灾委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师市减灾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