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电动自行车火灾亡人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居民住宅楼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摩托车)或者充电。
(二)严禁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楼入户、乘电梯进入住宅。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安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飞线充电)。
(四)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严禁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装置、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容量蓄电池。
(六)严禁售卖无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非标车辆、蓄电池及充电器,严禁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
二、法律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全面排查整治
各团场(镇)、街道、连队(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工作人员等基层力量,对辖区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清查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楼梯间和疏散口违规停放、飞线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所有电动自行车禁停区域的醒目部位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标识。对不听制止劝导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充电服务收费。积极推广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加装智能识别摄像头,在电梯内安装电动自行车阻车系统,及时发现制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等行为。
发生火灾事故,请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
兵团安委会办公室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