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维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O14〕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参保登记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O15〕44号),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社会保险全覆盖和精确管理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数据采集、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补充完善和规范管理,推进全民全面、持续参保的基础性、战略性行动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民参保登记经办规程(以下简称兵团全民参保登记经办规程)是兵团范围内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基本规则和程序。
第三条 兵团全民参保登记的范围及对象:兵团现有行政区域内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地参保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未参保的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员。
第四条 兵团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立统一的全民参保登记库,实现与国家数据库的对接,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实现兵团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数据采集、比对、分析与应用等功能。
第五条 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兵团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对全民参保登记管理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为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各师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
团场应整合社政、社保所、劳动保障站、社区、连队等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做好辖区内人员入户调查、信息采集、数据审核、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工作。
调查员由师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统一培训。调查员具体负责入户调查、面对面宣传解释、发放宣传资料等工作。
第六条 兵团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民参保登记的宣传工作,制订、落实宣传计划。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深入学校、医院、企业、社区(连队)等场所宣传社保政策,提升全民参保登记意识。
第二章 信息比对
第七条 兵团全民参保登记采集的数据指标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人身份、就业状态、户口所在地、常住地址、联系电话(手机)、现参保情况、未参保原因、异地参保等基础信息。全民参保登记数据项信息标准执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集与代码》(LD/T92-2013)
第八条 信息比对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和公安部门户籍信息为核心,以民政、财政(务)、发改、工信、卫生计生、教育、机构编制等部门信息为补充。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人员从金保工程信息系统中统一提取;户籍人口信息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公安部门采集。
第九条 信息比对工作按照统一比对,分级补充采集的原则组织实施。兵团将定期对参保登记信息与公安户籍信息进行比对,对于全面准确的参保信息进行登记入库;对重复参保人员予以标识;未参保、未参全、信息不准人员标识为“需调查登记人员”,作为下一步业务经办信息采集和入户调查的对象,按照兵、师、团逐级下发。
第十条 兵团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实现兵团全民参保登记库与国家全民参保登记库的数据交换,以建立和完善国家、兵团登记库。同时开展跨地区信息比对,包括上传非本地户籍人员参保信息,取回异地参保人员信息。
第三章 业务经办采集信息
第十一条 实现兵团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的联动。兵团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新参保人员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业务经办规程,认真核查、填写各项信息,保证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缴费、查询、咨询、待遇享受等业务时,对于调查登记对象,系统窗口自动提示其缺失、不准信息。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的同时,采集全民参保登记相关信息。录入校验后,更新参保人员数据,相应取消“需调查登记人员”标识。
第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引导参保人员主动申报、核查本人信息。对非影响参保待遇的指标项目,可以引导参保单位或个人通过网上申报、电话、互联网、自助一体机等自助终端进行自助修改。
第十四条 要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发放、社会保险数据整理等工作与全民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工作相结合,保证数据的一致、完整、准确。
第四章 入户调查采集信息
第十五条 对通过业务经办等方式难以有效采集、修正的需调查登记人员信息,可以采取入户调查方式采集。
第十六条 入户调查由团场(街道、社区)组织实施,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入户调查。
第十七条 团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入户调查采集信息的初审、录入,师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信息的复审、校验、入库。
第十八条 入户调查人员必须佩戴统一的“全民参保登记调查证”。入户调查一般以2-3人为一组,以连队(社区)为基本单位开展工作。入户调查对象名单从兵团全民参保登记库中下载,对于入户调查中新发现的需调查登记人员,需及时补充进入调查对象名单。
调查人员应认真填写《兵团全民参保个人登记表》(附件1),并汇总填写《兵团全民参保登记个人基础信息汇总表》(附件2)。
第五章 动态更新数据库
第十九条 建立兵团全民参保登记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全民参保登记库与社会保险业务库、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等数据库实时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和未参保人员信息变更情况。通过基层平台、业务经办、自助服务、部门信息交换等渠道,实现动态更新。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信息变化的,按相应社会保险经办程序办理,相关信息从社会保险业务库及时归入全民参保登记库。
单位或个人办理参保、缴费、待遇核定、支付、证卡、稽核等业务,经办机构处理与参保信息相关业务时,涉及全民参保登记数据信息变动的,通过系统对接,自动更新相关数据。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使用互联网、咨询电话、手机终端、自助一体机、经办机构设置的自助电脑等自助服务设施开展查询、打印记录、缴费等业务时,通过系统提示其校核、更正相关登记信息,经办机构确认后,更新全民参保登记库。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全民参保登记数据信息动态交互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公安、民政、发改、工信、卫生计生、教育、机构编制等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比对机制,建立流动人员全民参保登记信息动态维护机制,及时更新全民参保登记库。
第六章 数据保密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 能够接触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的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严格执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四条 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等内容遵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中心应用系统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中心数据库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数据分析与应用
第二十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开展全民参保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与应用,支持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基金预算、精算等宏观决策和业务经办管理服务,为制度的完善、创新和社会管理提供支持。
第二十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对相关指标统计分析,掌握社会保险覆盖情况,摸清底数,综合评估兵团及各师覆盖面资源状况,为制定科学的扩面计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通过调查和数据统计,掌握户籍人口本地、异地参保情况及未参保原因,实现人本服务,防止漏保、重复参保和重复领取待遇,提高经办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定期对全民参保登记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生成相关报表及对应人员明细数据表,掌握辖区内人员参保状况,为实现社会保险精确化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第二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全民参保登记率等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定期评估全民参保登记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定(试行)》做好全民参保登记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