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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05 10:00 来源:第二师铁门关市

为维护团场城镇容貌与环境卫生,保障公共安全与生态环境,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秩序,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团场相关管理规定,现就严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二、严禁行为

1.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非指定消纳场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2. 严禁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严禁向河道、农田、道路、公共区域倾倒。

3. 严禁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密闭覆盖,杜绝沿途遗撒、带泥上路。

4. 严禁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私拉乱倒、雇无资质车辆清运。

三、处置要求

1. 工程施工、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至指定消纳场,实行定点投放、规范处置。

2. 居民装修垃圾应在小区指定点位临时堆放,委托有资质单位统一清运,不得随意丢弃。

3. 运输车辆须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落实防尘防遗撒措施,服从城镇管理执法检查。

四、监督与处罚

(一)城镇管理中心将联合环境卫生服务单位、驻团师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夜间严查,对乱倒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明确处罚标准如下:

1.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中单位实施该行为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实施该行为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结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具体细化处罚标准,对一般情形下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行为,适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适用200元以下罚款。

3. 鼓励职工群众举报违法线索,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五、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15609967133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林业草原和生态保护中心

二十四团城镇管理中心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