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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行政征收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行政征收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计划生育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征收决定,,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截留、挪用、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