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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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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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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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予以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资料,组织现场检查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核发责任:准予许可的,印发许可证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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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未将资质许可决定按规定备案的; 9.未将资质许可决定按规定公告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