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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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公用工程消防设计规范的审查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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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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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通知阶段:告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阶段: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听取检查对象的汇报,制作笔录、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3.处置阶段: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置,责令整改。
4.移送阶段: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5.事后管理阶段:出具检查结果,并通知检查对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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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涉及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涉及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再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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