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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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热等公用设施、设备的审批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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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5年1月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经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连接、使用合同。特许经营者不得向用户收取设施、设备投资补偿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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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提交申请材料的目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相应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书面决定或制发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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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未将资质许可决定按规定备案的; 9.未将资质许可决定按规定公告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