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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兵团设立的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在兵团设立的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检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公众、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未将资质许可决定按规定备案的;

9.未将资质许可决定按规定公告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