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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 2016.02.06公布 / 2016.02.06施行)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8.06.24公布 / 1994.09.01施行)

第二十三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