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