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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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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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过门户网站公示。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