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备案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备案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