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条例】《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法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十九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变更事项; (三)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许可的,于2个工作日内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定《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发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履行对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