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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许可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汇编整理)

第五十五条 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选址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