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在草原上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许可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汇编整理) 第三十八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在2011.07.29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 第三十三条 采矿、勘探或者修路、铺设管线等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审核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补偿安置协议。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选址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