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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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许可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汇编整理) 第五十条第一款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在2011.07.29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 第四十三条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量和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选址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