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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许可

实施依据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已经2012年7月18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冻害、勘察、采矿和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应当采取下列防范措施:(一)通知临近负有防火责任的单位;(二)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三)选择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并严防失火;(四)确保用火期间有足够的扑火人员、设施、设备、工具;(五)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六)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选址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