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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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许可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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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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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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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师市卫健委 |
责任事项 |
1.准备阶段责任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抽取监督检查单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性质、内容、时间等。 2.监督检查责任 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结果处理责任 对被检查机构下达书面监督检查反馈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 对限期整改的在规定时限内对整改内容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