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查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师市卫健委

责任事项

1.准备阶段责任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抽取监督检查单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性质、内容、时间等。

2.监督检查责任 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结果处理责任 对被检查机构下达书面监督检查反馈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 对限期整改的在规定时限内对整改内容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