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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18号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部门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师市卫健委

责任事项

1.准备阶段责任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抽取监督检查单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性质、内容、时间等。

2.监督检查责任 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结果处理责任 对被检查机构下达书面监督检查反馈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 对限期整改的在规定时限内对整改内容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