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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社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阶段责任:入户核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审批阶段责任:审批是否享受低保;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审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审批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