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终止审批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终止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社局

1.受理责任:无须提供材料,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工商部门)推送的共享信息导入、转换为社会保险登记的业务信息,确定单位参保险种,缴费开始时间,生成单位参保编号;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打印社会保险保险登记表,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保险费的单位,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