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利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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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治安调解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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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实施对象 |
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公安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双方责任人要求调节的告知双方提供所需材料。 2、审理责任:根据治安调解双方提供的材料和事故现场有关证据,提出损坏赔偿具体方案,征求当事双方意见。 3、决定责任:经公安机关认定后,形成调节决定,制作《治安调解书》。 4、执行责任: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