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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公路规划的审核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专用公路规划的审核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五条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交通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规划进行评审,编制单位按照部门及专家意见进行文本修改。

3、 审批责任: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的文本,在30个工作日内经局领导批准后下发批复文件。

4、 送达责任:符合的送达书面许可文书。

5、 事后监管责任: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