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免学的许可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规范性文件】《兵团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第九条:实行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学校接收新生,要按划定的服务区招生,不得以任何的形式组织新生进行入学考试,规范招生入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团场学校小升初实行由学籍管理系统直接生成的方式招生。 |
实施对象 |
权限内管辖学生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教育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论证和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告知相对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发文批复,按规定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给予相应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未按规定对资助情况进行公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