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2013.06.30公布 / 2013.06.30施行)

第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侨办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侨办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审查意见,做出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准决定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定证明的。

2.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办理认定,造成影响的。

3.在办理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办理条件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