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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