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食品生产许可(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糖;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肉制品;饮料;酒类(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方便食品;罐头;调味品等25类)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糖;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肉制品;饮料;酒类(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方便食品;罐头;调味品等25类)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4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发布 20158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修订 根据201711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小麦粉、食用油等27类食品由各地州市食药局受理,食品添加剂、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受理由自治区局信息中心受理)。

2.审查阶段: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小麦粉、食用油等食品由各地州市食药局审查,食品添加剂、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由自治区局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审查)。

3.决定阶段: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5.事后监管阶段: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