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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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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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城市管理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城市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设立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签订合同或协议。 5.事后监管阶段:通过年度考核、专项检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办理的; 4.审查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过程中以权谋私的; 5.出具虚假证明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