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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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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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实施对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承办机构 |
基层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考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进行考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