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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强制检疫措施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强制检疫措施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   现发布《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必要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发现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阶段: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阶段: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阶段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查封、扣押的由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6.事后监管阶段: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5.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6.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9.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