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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的查封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的查封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发现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阶段: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阶段: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阶段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查封、扣押的由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6.事后监管阶段: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5.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6.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9.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