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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吸毒成瘾人员社区戒毒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令吸毒成瘾人员社区戒毒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2011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三条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实施对象

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公安局各派出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

2、送达责任:做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公安机关应将《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3、执行责任: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4、告知责任: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社区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违法责令社区戒毒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