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对有证据证明与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有关的物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法信汇编版)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