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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有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有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扣押车辆、证件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可以扣押车辆、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车辆依法解除扣押后,扣押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公告九十日仍不领取的,车辆扣押机关可以依法处理该车辆。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予以告知。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事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