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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予以告知。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事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