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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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强制卸货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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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予以告知。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事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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