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强制卸货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强制卸货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予以告知。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事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