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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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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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配送、使用,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已经销售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按照规定召回,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执行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3、事后监管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工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