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
职权编码 |
无 |
|||||
职权名称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的查封、扣押 |
|||||
职权子项 |
无 |
|||||
实施依据 |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公开 |
|||||
收费依据 |
无 |
|||||
调整意见 |
保留 |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批阶段:实施前向局长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局长报告; 3.告知阶段: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阶段:实施查封、扣押,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涉案物品清单; 5.处置阶段: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三十日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事后监管阶段: 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责任事项: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