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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强制执行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强制执行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实施对象

社会团体 

承办机构

师市民政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民政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和被撤销登记的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治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治理的,民政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
6.监管责任: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