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调查: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登记立案,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相应的调查询问笔录。

2.审查催告:对涉事案件违法事实的调查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催告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期限及享有的权利。

3.听取当事人意见:由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作出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拒不履行的,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强制执行的方式、时间以及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5.送达责任: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6.强制执行责任: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强制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执行。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代履行等,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